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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管总局: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“谁在带货”“带谁的货”,这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

导语:除直播带货外,《条例》还针对预付式消费种种乱象和押金退款问题进行了规定。

  4月9日消息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7月1日起正式生效。针对直播带货虚假营销、货不对板、退换困难等问题:《条例》要求,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“谁在带货”“带谁的货”。明确平台、直播间、主播“人人有责”。

  据央视新闻报道,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上午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,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介绍《条例》有关情况。

 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,作为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,《条例》起到了承上启下、辐射带动的作用,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。

 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在发布会上表示,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,应当在其首页、视频画面、语音、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。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,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、经营地址、联系方式等信息。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“谁在带货”“带谁的货”,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。

  除直播带货外,《条例》还针对预付式消费种种乱象和押金退款问题进行了规定。

  针对预付式消费种种乱象:重点从事前、事中强化经营者义务。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、偷工减料、服务缩水等情形,《条例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,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是预付款余额,而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而定。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,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;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,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,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。

  针对押金退款问题:虽然押金是担保而非预付款,但同样有“预付”的形式和风险,也容易引发退款纠纷,所以这次《条例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的规定,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、程序和时限,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,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。消费者违约时,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,而不是简单的“全有全无”。

【责任编辑: 王熙雁 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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